對城市總體布局的要求
(1)必須將生產、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、倉庫設在城市邊緣的獨立安全地區,并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。對布局不合理的舊城區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、倉庫,必須納入近期改造規劃,有計劃、有步驟地采取限期遷移或改變生產使用性質等措施,消除不安全因素。
(2)在城市規劃中,應合理選擇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瓶庫、汽車加油站和煤氣、天然氣調壓站的位置,使之符合防火規范要求,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,確保安全。合理選擇城市輸送甲。乙、丙類液體和可燃氣體管道位置,嚴禁在輸油、輸送可燃氣體的于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。構筑物或堆放物資。管道和閥門井蓋應當有標志。
(3)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、碼頭,必須布置在城市或港區的獨立安全地段。裝運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碼頭,與其他物品碼頭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裝運船舶長度的兩倍,距主航道的距離不應小于最大裝運船舶長度的一倍。
(4)城區內建的各種建筑,應建造一級。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,控制三級建筑,嚴格限制四級建筑。
(5)城市中原有耐火等級低對目互毗連的建筑密集區或大面積,必須納入城市近期改造規劃,并采取防火分隔、提高耐火性能、開辟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通道等措施。
(6)地下鐵道。地下交通隧道,地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與城市其他建設,應有機地結合起來,合理設置防火分隔、疏散通道。安全出口和報警,滅火。排煙等設施。安全出口必須滿足緊急疏散的需要,并應直接通到地面安全地點。
(7)在城市設置集市貿易市場或營業攤點時,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,確定其設置地點和范圍,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消火栓的使用。